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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30

    花貓貓打筆記... zZZ

    今天上課的重點是強制處分...我有種被強制洗腦的感覺
    下課的那瞬間超開心的,還有同學說上到快靈魂出竅....ORZ
     
    發動強制處分主要就是為了要保全被告、取得證據。 強制處分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也就是人身自由,所以發動強制處分會有限制,必須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令狀原則以及比例原則。
     
    強制處分包括了「通知、傳喚、拘提、通緝、搜索、逮捕、扣押」,記得要看法條§71~153!廣義的話則是包括證據保全處分、身體檢查處分、鑑定留置;特殊的偵查方式有通訊監察(監聽、竊聽)、臨檢、臥底偵查、誘捕偵查(釣魚)、催眠等。
    ●拘提
    拘提的對象為被告、犯罪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證人
    拘提的種類為一般拘提(合法傳喚不到)、逕行拘提(犯罪嫌疑重大)、緊急拘提(情況急迫)
     
    ●逮捕
    逮捕的對象為通緝犯、現行犯§88條必背!
    現行犯及準現行犯的區別在於發覺犯罪的時間點不同
     
    拘提、逮捕→24小時內要解送指定處所、即時訊問,決定是否向法院聲請羈押(得經檢許可不於解送)→否:釋放、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是:具備羈押的條件→法院訊問審查裁定確定有無羈押的必要性→無:釋放、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有:簽名→押→可以停押、撤押
     
    ●羈押--目的在於保全證據及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羈押的要件: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為1.經過訊問及2押票,實質要件為3.有羈押的必要4.羈押的原因與5.重大的犯罪嫌疑。共五種要件。
    羈押的決定權在法官(法官保留原則),檢察官只有聲請權,司法警察不能直接向法官聲請羈押。
     
    【拘捕前置原則】必須先經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檢察官始能聲請羈押。通知或自行到場的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的必要時,可以依逕行拘提的方式將被告拘捕後解送檢察官,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羈押期間:偵查中2個月,審判中3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超過2月,審判中每次不得超過2月,一審、二審三次(3+2*3),三審一次(4+9+9+5)
    例外:1.最重本刑十年以上的被告 2.案件經發回更審者 ,在審判中羈押的次數毫無限制。原則上最長可以羈押27個月。
     
    停止羈押:係指維持羈押處分效力,僅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處分方法代替羈押之執行,效力仍然存續。
    撤銷羈押:羈押中之被告因具有法定原因(羈押原因消滅),而發生其羈押裁定及效力向將來失效之效果,使被告回復自由的方法。
    撤銷羈押又分為1.法定當然撤銷:羈押的原因消滅、羈押期間超過原審判決的刑期。2.擬制視為撤銷:羈押期間屆滿、受不(緩)起訴處分、受羈押的被告諭知§316之判決。
     
    ●搜索--指以發現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物(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之物)為目的,而搜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的身體、物件、住宅或其他處所的強制處分。
    搜索的目的:於扣押、拘提或逮捕,搜索票一律由法官簽名,所以決定機關原則上為法官,但有特殊情形的「無令狀搜索」。
    搜索的對象:對被告為必要時,對第三人則要較高的門檻為,要有相當理由才能搜索。
    搜索的本質:帶有急迫性、突襲的處分。但是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則仍屬違法搜索。對於合法搜索,相對人要有忍受義務,若拒絕視為抗拒搜索,必要時得行使強制力搜索之。
     
    【無令狀搜索】有四種情形:1.附帶搜索§130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控制)之處所2.逕行搜索§131檢察官於某些條件下可對人及對物搜索,執行後要三日內報告,法院不准要撤銷3.同意搜索§131-1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所為之搜索4.緊急拘捕後的搜索§88-1第三項準用§130、131第一項,有某些情形且情況急迫者。
    「附帶搜索」的目的:1.維護執法人員的安全2.防止證據遭到滅失。
     
    ●扣押--為取得可為證據獲得沒收之物的強制處分,要注意附帶扣押、另案扣押。
     
    ●監聽--係政府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授權,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強制處分,特徵在於隱密性及非公開偵查。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指出,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另案監聽」:指於「合法」監聽行為下,於監聽的過程中,偶然獲得通話當事人另犯他罪或即將犯罪之線索。
     
    誘捕偵查可分為1.犯意誘發型2.機會提供型:前者是陷害教唆--針對原無犯意之人,國家機關製造犯罪人,逾越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也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後者是釣魚式辦案,對已有犯意之人提犯罪機會,為偵查技巧,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必要時偵查,具有證據能力。
    誘捕偵查根據不同的個案判斷,賦予不同的效果,如何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意是很困難的,所以誘捕行為必須是以已有證據認為被誘者涉嫌犯罪為前提,否則其行為不合法。
     
    ●證據保全--為防止證據滅屍或發生礙難使用情形之預防措施§219-1、§219-2、§219-4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透過聲請保全證據,讓法院介入檢察官辦案,法院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以了解真相
     
    ●證據法則--下次再補進來囉^^
    November 27

    做了一堆蠢事還笑的出來..XDDD

    話說今天要去葫蘆國小參加研習
    因為沒有去過,出發前還跟阿曼達借了電腦查了一下地圖
    買了午餐帶著走,想說先找到地方再慢慢享用午餐
    過了百齡橋就不是我的地盤了
    我記得葫蘆國小就在環河北路旁
    於是自以為是地騎到中正路底,還來個左轉
    馬上就發現自己做了第一件蠢事
    還好沒有繼續往前騎...= =
    繞回中正路後,順著小巷子騎進去
    我的媽壓!這裡的單行道也太多了吧
    發現很像是學校的地方,順著騎發現我把葫蘆國小繞完了一圈
    最後才找到了正門...我說你躲在小巷子裡做什麼?
    停好車正想吃午餐的時候
    發現......不見了.....
     
    我的包包!!不是午餐不見!是我的大包包耶!
    家裡鑰匙、手機、錢包證件、鉛筆袋、相機、補習的書跟筆記...
    顧不得已經餓到不行的肚皮...我趕緊發動車子去找我的包包
     
    原來我在等著拿午餐時,把包包放在椅子上忘了帶走了= =
    還好它還乖乖地呆在那裡等我...呆呆的主人
     
    研習結束以後,要去太原路買課後社團用的材料
    沒想到找個停車位也迷路了....囧RZ
    自認方向感還不錯的我被自己打敗
    還好繞到承德路就熟悉多了...呼~~~真是個遜咖>"<
     
    奇妙的是,今天做了這麼多的蠢事
    卻沒有覺得很糟糕....
    騎在ㄅㄨㄅㄨ上的我居然還笑的出來
    甚至嘴裡還哼著歌.....
     
    大概是精神錯亂了......XDDDD
    November 25

    我不要「假眠」....>"<

    為什麼我每次看書都會呈現「假眠」的狀態咧?
    聽到下課鐘聲響驚醒,才發現自己的進度又落後了
    看書比工作還要輕鬆許多,可是卻很難把這件事情做到好
    看來我得調整我的作息,改善我的讀書習慣...
    今天去補課中心看視訊,只有一次差點睡著,
    硬是要自己清醒點...就差沒有拿筆戳自己了....
    歡迎大家提供「禁止肚咕」的好方法,有效立即獎賞!!
    November 24

    我得了口腔ㄧㄢˊ...=o =|||

    嘴巴痛了好幾天,原本想說只是火氣大
    所以難免會有小破洞,想等它復原就可以了
    葉媽媽說用蜂蜜塗傷口...
    傷口依然沒好,直接吃蜂蜜倒是挺甜的..吐舌頭
    還有朋友叫我直接用鹽水..
    我沒有試,因為我已經覺得很痛了,不想更痛>"<
    但是愈來愈痛,我忍到不能再忍了
    於是就跑去看牙醫...病厭厭
     
    劉醫師很熱心,幫我看的很仔細
    除了牙齦發炎之外
    還發現在智齒的後面破了一個很深的洞
    原來是剛長出來的智齒在咬合的過程當中
    把嘴巴裡的肉給咬破了
    所以搞了半天,智齒才是兇手...= 0=|||
     
    醫生開了消炎的藥給我擦
    診斷的單子上面印了三個字....口腔炎.....
    還好!只是發炎.....
    小小的發炎可把我給痛到不行.......哭哭!不甘啜泣
    November 23

    花貓貓打筆記

    感覺整個腦袋瓜裝滿了法條還有法律的概念...
    上個禮拜六還沒打完的,就饒了我吧!
    因為這個禮拜更恐怖,連上課都來不及吸收了..ORZ
     
    如果把老師講的全部打上來,我累看的人也累
    那我就打個大意好了...感覺很偷懶..XDDD
    第四章訴訟程序講的很快,
    老師說會再講一遍不知道是真的假的
     
    案件因為提出或是送交而繫屬於法院;因為案件的繫屬,法院及當事人均受其拘束,這一個受拘束的關係就是訴訟關係。法院不能任意消滅訴訟關係。
    訴訟關係的產生:
    1.提出--檢察官的公訴及自訴人的自訴
    2.送交--原審法院將卷證送交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訴訟關係的移轉:
    若案件繫屬的法院沒有管轄權,就依§304諭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管轄法院,這一個動作沒有消滅訴訟關係,而只是改隸訴訟關係而已。
    訴訟關係的消滅:
    1.訴之撤回--簡單來說就是「不玩了」,而且肯定不是法院所為。公訴跟自訴都可以撤回。
    2.終局裁判--(1)判決(2)裁定
     
    裁判,法院判斷事實,適用法律所為的意思表示,法官不能獨自以個人名義為之。裁判是「裁定」、「判決」的合稱,判決一定是由法院做成的,裁定是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是受託法官為之。就救濟的方法來說,法院的裁定,不服者可以用抗告;法院的判決,要以上訴來救濟唷!------很妙的是,中午吃飯的時候,大學生問了我這一題唷!猜題超準的啦...XDDD
    裁判的種類好多
    1.實體裁判及形式裁判區分是以裁判內容,實體法上事項所為的裁判如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形式裁判是有關於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判決,如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管轄錯誤判決------302、303、304建中,我不會忘記這三條了...^_______^
    2.本案裁判及非本案裁判的區分標準是依據是否確定刑罰權存在及其範圍。本案判決是關於訴訟目的的判決,藉以確定刑罰權的存在及其範圍,如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及免訴判決,非本案判決跟訴訟目的沒有直接關係,如不受理判決及管轄錯誤判決。區分實益在於本案裁判會產生「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裁判的成立及程式
    裁判在諭知後,才會發生對外效力。諭知的方法有宣示跟送達。宣示判決英在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14天內為之。判決為宣示者,其效力從送達時發生,上訴期間是由送達時起算10日。
    裁判的效力有三:拘束力、確定力、執行力(怎麼連法律也流行什麼什麼力...我只知道我需要的專注力、閱讀力還有耐力、毅力,不要ORZ)
    拘束力:裁判者的裁判生效後,不得逕行撤銷或變更(除某些程序上裁定允許自行更正),也稱為裁判的自縛性。
    確定力:必須訂下一個不能再救濟的時點,在學理上稱之為裁判確定時。裁判於救濟之途已窮,不能再對於裁判聲明不服囉!像斯斯一樣有兩種....形式確定力跟實質確定力(又稱為既判力),是個合理考題,但是警特"應該"不會考...囧
    執行力:實現裁判內容的效力,已裁定來說,原則上不會因為抗告而停止進行,在依法撤銷前執行力仍然存在。
    無效判決:1.二重判決2.撤回上訴後的判決3.未經起訴或上訴的判決4.無審判權而為審判5.對無當事人能力的被告為判決
     
    送達,指的是送達機關依法定方式,將應送達文書,交付應受送達人的訴訟行為。送達的方式有六種:1.補充送達2.寄存送達3.留置送達4.司法警察及郵務送達5.囑託送達6.公示送達(找不到人或是不知道地址只好貼在法院外公布欄^^")
    期間,法定期間依遲誤的效果不同,可以再分為失權期間及訓示期間,失權期間就是我給你定一段時間,你不做你就失去權利,訓示期間是這段期間不做也沒關係。
     
    挖!我居然打完了第四章!好累唷...>|||<
     
    那強制處分就一樣待續囉.....揪咪^3^                                                                         
    November 22

    曹小璇,謝謝妳!

    最近補習下課以後,
    都是曹小璇騎著一百CC的ㄅㄨㄅㄨ載我
    每次在路上都有聊不完的話題
    補習班的事、新聞時事、瑣碎的事、感情的事....
    而且雖然想法很不同,卻不會因此而有意見分歧的感覺
    我喜歡這樣的對話,一樣是跟人溝通
    可以知道別人對於同一件事會有不同的想法
    跟曹小璇聊就不會有負面的看法
    或許是因為本來就對某個人有好感
    才會不管說什麼都覺得很對,是嗎?
     
    今天討論的主題是感情
    或許相愛的兩個人,總是會有一方愛對方多一點
    愛多愛少差一些些是沒有關係的
    可是,如果是80分跟40分的差別就很難受了
    而寧願是自己愛別人多一點,比較辛苦
    也不願意對方愛自己很多,
    卻讓自己成為一個感情世界的壞人
     
    還好,現在的我只要負責專心唸書^______^
    November 20

    花貓貓打上課心得

    老師都習慣提早到補習班來,讓同學可以問問題
    我先問了兩個課本上的題目,一題題目太舊了,所以沒有答案
    另一題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一點就通,我怎麼會被它困住了= =)
    中間下課又問了老師可罰性要件(刑事政策學)的問題
    老師還不太清楚我要問的是什麼(表達能力不好>"<)
    大學生說客觀處罰條件之後,老師就劈哩趴啦說了一長串
    一、刑法§185之3醉態駕駛罪
    二、§136聚眾妨害公務罪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135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者,
    對於在場助勢之人,客觀上看到首謀或下手者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之結果
    我們就可以認定在場助勢之人在法條上該當構成要件之外
    也具備客觀處罰條件,也就是可罰性要件,所以要處刑罰。
    三、§238詐術結婚罪
    「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之裁判確定者」
    一般認為,其構造乃本法所定詐術締結婚姻罪之客觀處罰條件
     
    客觀處罰條件:
    行為確認成立犯罪,具備客觀事實(不看行為人主觀),
    才能對該行為人加以處罰之特別事由。
     
    其實還是有點不太懂,明天再把法典對照刑法課本一起看唄!
     
    今天上課很認真,老師一樣速度很快,一度沒跟上
    老師居然上到一半走到旁邊來指著我的課本講,
    他超喜歡拿著無線麥克風走到學生旁邊來嚇人
    很開心,因為老師一看我的表情就知道我沒聽懂
    還重複念了兩次,讓我得以把重要的地方抄寫下來
    要知道照他的速度上課肯定聽到花貓貓....XDDD
     
    今天真的好冷唷!
    我特地去「好奇豆花」喝了一碗暖呼呼的紅豆湯^____^
    November 17

    網路真的很恐怖,螢幕後的那個人更恐怖

    有一天,有一個網友加入了我MSN...
    按下確定以後就沒消沒息,我也不知道到底是誰加我
    過了一陣子,我鼓起勇氣問他是誰
    他說在網路上看到我,就亂猜看看MSN的帳號
    沒想到就被矇對了,按照他的說法是有緣
    對我來說則是有種「驚驚」的感覺
     
    當然,一定開始會聊一些基本的問題
    你幾歲啦?你住哪裡啦?你做什麼的啦...
    對於這些問題我都有所保留,回答的很模糊
    對方就說有必要這麼秘密嗎
    交朋友要真誠沒錯,但是不代表我第一次跟陌生人聊天
    就要如此坦誠到赤裸裸的一面吧
    所以我就打迷糊仗...
     
    第二次他密我,是個下雨天
    問我怎麼沒出去,拜託,誰沒事下雨天出去阿
    就說不想出去,又問說可以開車阿(開始舖梗)
    就說沒有車.....
    接下來就問我說喜不喜歡看電影
    我很誠實唷!回答說有
    馬上就問要不要一起看電影(他開車)
     
    有人第二次在網路上聊天就去看電影的嗎?
    我是知道有人網路聊一次就一夜情的啦..不過你也搞錯對象了吧
    拒絕了他以後,居然還說不過只是看個電影又不會怎樣
    到這邊我已經浪費很多看書的時間跟他在喇賽
     
    後來提到他的話都很負面,他用了蘇東坡的例子來開示我=..=a
    好笑的是,我當然看他一臉是大便阿...而且我想他應該也不會把我當佛吧
    最後又被用了「你是老師耶」這句我最討厭聽到的話來嗆我
    為了不要花時間花心力跟讓我的心情受到影響
    我封鎖加刪除他了.....爽!應該一開始就這樣做的!
     
    隔沒多久,好像是jack77777777的帳號加入我的MSN
    還以為是補習班的同學咧...
    結果圖片放了超猥褻的照片暱稱是 just f**k you
    我說這位先生你也太明顯了吧!
    現在會加入我MSN的人除了補習班同學之外
    只有你這個某資訊方面工作的人了吧
    一想到無名整個被看光光,這人就像藏鏡人一樣
    整個雞皮疙瘩都起來了....
    當然二話不說封鎖加刪除
    如果你閒到第三次加入我,我奉陪
    我會透過法律頂尖的補習班老師跟我的警察友人
    給你一點顏色瞧瞧!哼!>"<
     
    我只能說網路真的很恐怖,螢幕後的人更恐怖
    不過,為了安全著想,還是要好好保護自己...
    November 16

    花貓貓打筆記

    今天刑訴主要是在介紹「訴訟主體」及「訴訟關係人」,
    另外還有提到了一點「訴訟客體」的概念。
     
    *訴訟主體:法院及當事人(當事人包括了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法院組織
    1.有獨任制或合議制
       地方法院是獨任或三人合議,再來是三人合議的高等法院、
       五人合議的最高法院
     
    2.法官有審判長:(庭長或是資深的法官)--負責程序的開啟、
                                  結束的進行、法庭秩序的維護
               受命法官:負責準備審判、訊問被告、蒐集或調查證據、
                                  調查上訴及答辯意旨
               受託法官:受審判漲的囑託,搜索扣押或訊問證人、
                                  鑑定人或通譯,主要是跨轄區或受第三審法院囑託調查
               陪席法官:審判長以外,其他法官都稱為陪席法官
     
    3.法院有三審三席制,這是通常的情形下會有的程序
        例外有:
    一級一審(1)§451-1I簡易判決(上訴可一級二審)
                    (2)§455-10協商程序(但書才能二審) 
    二級二審(3)§4內亂外患→高等法院為第一審
                    (4)§376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4.迴避又分為「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17各八款規範目的都是為達成公平審判,
       關鍵就在於立場有無偏頗之虞
       如果法官曾在前審參與,會侵害到當事人審級利益者,應迴避
       實務上前審法官若只參與言詞辯論或審判騎日前的調查程序,
       沒有參與裁定或是判決,不需迴避
     §18規定只有當事人可以聲請推事(法官、檢察官、書記官、通譯)迴避
        還沒判決之前都可以隨時聲請,但當事人有所聲明或陳述則不行
    **判決前,法院所做的一切決定都稱為「裁定」
     
    5.管轄
    *先有審判權(普通審判權、特別審判權)、再有管轄權--
    該要在哪一個法院進行訴訟程序呢?
    §4事物管轄--案件的種類
    §5土地管轄--以土地的區域劃分同級法院的案件分配
    §8競合管轄--一案數訴,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原則應繫屬在先的法院審判
                         例外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繫署在後的法院審判
    不管繫屬在前還是在後,還沒確定判決前,應適用§8
    只要其中一法院判決確定→另一法院適用§302I應免訴判決
    §6同級→合併,數法院同意→得裁定合併,
                                       不同意→共同直接上級裁定
        不同級→合併由上級法院管轄(§7第三款不在此限)
    §7相牽連的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一處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牽連管轄:數案數訴,各個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為訴訟上的方便及程序經濟,而合併起訴及審理
    *合併審判三要件:
            一、審判權相同 二、訴訟程序相同 三、訴訟程度相同
    §9指定管轄--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
    §10移轉管轄--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或影響公安難期公平
    §11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面為之
     
    **檢察官
    任務有:1.實施偵查: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偵查階段的老大)
                    2.提起公訴:法官裁判的把關者--控訴原則之不告不理
                    3.實行公訴:出庭及陳述起訴要旨
                    4.承受及擔當自訴--當自訴人掛了或是輸了不上訴
                    5.指揮執行--法律裁判的法律效果
    *「檢察一體」的原則--
     檢察(總)長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
     
    **自訴人--提起自訴之人,且已經提起自訴者(通常是被害人)
     
    **被告--司法警察前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稱為被告
    1.共同被告--一個訴訟程序裡可以是單獨被告,
                          也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共同被告
    2.被告的權利有:不自證己罪特權、緘默權、受辯護權
                                   受告知及聽聞權、聲請調證據權、對質及詰問權
    3.被告的義務有:忍受義務、到場義務、接受對質義務
             
    *訴訟關係人: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等
    這部分因為本人累了,下次把筆記整理好再說吧!

    原來腰痛可以這麼痛!

    從腰受傷到現在,原本都是隱隱作痛的痛
    第二次拉傷讓我明白,其實可以是劇烈的痛
    昨天坐在沙發上看電視,應該是姿勢不良吧
    不到兩個小時,我想起來卻起不來
    蹲在椅子旁邊完全無法站立
    只好移動到另一個椅子上,先讓自己坐著
    三更半夜大聲呼救,葉媽媽被吵到從房間出來
    拯救這個蠢到極限的女兒....= ..=
    這一晚,超難入睡
    即使用了電毯熱敷了三十分鐘才睡
    怕自已忘了關掉電源被燙傷,還用了手機當鬧鐘
     
    因為最近衰到爆,眼鏡剛修好又自己跳樓了,
    撞壞了一邊的鏡片,我已經不太想拿去修...
    不想再看到那店員的勢利的嘴臉...咳....
    其實我想說的是,那副眼鏡所花的錢遠超過我原本的預算
     
    機車修理也是我額外的開銷,希望之後不會再漏油了啦
    如果當初就早點換的話,漏的油錢應該就可以拿來...
    換掉這個命不該絕的什麼幫浦之類的鬼東西
    慶幸的是,我現在騎車很安全,不用擔心他會爆炸了....XDDDD
     
    學姊!一定是我太鐵齒了...我沒有去網路拜拜
    難怪我會連衰這麼多天,不過我還是相信否亟會泰來的.....
    November 10

    有沒有人要陪我去拜拜

    走路走到一半,眼鏡掉到地上,原本以為沒怎樣
    撿起來才發現兩邊都有缺角..就這樣帶著破掉的眼鏡
    去讀書會討論+英文課補習
    剛配好的眼鏡,就這樣又多花了五百塊
    不是說,花錢消災嗎
     
    今天熱舞社又把自己的腰拉傷了
    實在是有夠蠢的
    明明知道自己的腰傷快恢復了還做高難度的動作
    (蹲下來的瞬間,就知道大事不妙了..>"<)
    小朋友都覺得我閃到腰了,老師妳老了齁= =a
     
    心情實在是有夠悶的了
    雨還是下個不停....難道老天也知道我很想哭嗎
    看來最近諸事不宜...
    有沒有人要陪我去拜拜?
    徵求善男信女,心誠者優先入取!
    November 08

    開始下雨了

    氣象報告說,這一波鋒面會又濕又冷
    今天補習中間下課的時候,從八樓窗戶往外看,果然下雨了
    還真是大阿!這雨...跟前幾天的大太陽是強烈的對比
     
    大概是太早起來了,還以為會爬不起來請曹小璇morning call的
    這麼早起來不能跟芝山咖打掐騎車去中正山也太可惜了>"<
    不過沒想到起的早,所以第三個到上課教室門口,有史以來這麼早到吧!
    難怪小高、建中他們都喜歡這麼早去排隊,選擇自己想坐的位置感覺真好
     
    只是,實在是太對不起老周胖了,下午的課注意力終究還是渙散了
    老師還是一樣講了很多笑點,有些即使聽過了還是一樣會笑出來
    考試的時候說不定會考到一半想到老師的笑話然後竊笑吧
     
    **********以下是花貓貓頭暈暈的上課內容***********
     
    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觸摸....希望通通不要發生在這個可愛的社會中...
    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而妨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權實在是太可惡了
    不管是對被害人身體上還是心理上的侵害,都很要不得
    雖然不能判死刑,也不能把兇手給閹了,抓到的話絕對不會讓他好過的>"<
     
    還好從來沒有辦過信用卡、金融卡,
    所以不會有被盜刷的危險,也更不可能會被側錄
    詐騙集團打電話來的時候,還可以非常確定自己戶頭裡有多少「銀元」
    我想,郵局提款卡是不是也該剪掉了.囧RZ
    這樣就不會每到了身上剩一點錢就想去提款機前面妄想機器自動吐錢出來
    馬上想到老周胖用機器人的聲音說「騙子...騙子...」挖哈哈....
     
    不管是貨幣、有價證卷還是卡片,
    只要偽造同時行使,實務界會以偽造來反吸收行使(行使刑責較輕),
    只要行使同時詐欺,學界都會以想像競合論來從一重處罰。
     
    而私文書、公文書以及特種文書,
    只要偽造同時行使,因為行使的刑度同於偽變造,所以行使「當然吸收」偽造
    只要行使同時詐欺,學界一樣會因為一行為同時侵害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
    而想像競合(偽造、詐欺),從一重處斷。
     
    妨害自由罪要從被害人的自由來看
    心理自由--§304 強制罪(強暴、脅迫)  §304+$=§346 恐嚇取財得利罪 
    生理自由--§302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302+$=§347 擄人勒贖罪
     
    **********以上是花貓貓頭暈暈的上課內容***********
     
    我覺得我今天精神不好之外,臉上的疲倦導致臉很臭,話也不多= =
    然後下課以後,發現沒有自修教室的時候,心情也很低落
    不過換個角度想,或許是補習班知道我上了一天的課太累了,要我趕快回家休息
     走出補習班,雨還是下個不停....有下雨才算是台北的冬天吧?
     
    既然不能留在補習班複習,就用網誌來複習吧!
    不然真的很不想把書拿出來K,K到睡著還會夢到老周胖對我說:「還清醒嗎?」
     
    距離考試的日子一天天接近,要加把勁囉!^^P
    November 05

    站在116M的高度看台北

    今天是芝山咖打掐週三教師自主研習
    頭上頂著炙熱的太陽,奮力往淡水的方向騎
    好久沒有這樣飆汗的感覺,「爽度」很夠!
    只是,小紅又是最後一名了...ORZ
    看來我很適合「慢騎」(金門幫嘛!賺慢錢)...XDDD
     
    抵達關渡,在關渡宮前的休息區小憩一會兒
    就順著原路騎到北投焚化爐,我們要上去觀景台耶!酷!
    我只有進去過旁邊的游泳池而已,沒想到有這麼好的機會
    當踏進可以看到view的電梯時,心情異常興奮
    高度不斷升高,情緒也隨著往上漲
    像個孩子般拿著相機猛拍的就是我啦!
    大家討論的聲音不絕如耳,天哪!也太漂亮了吧!
    那座是觀音山、這片是社子島、那條是淡水河....
     
    陽光從雲層中灑落下來,剎那間覺得時間靜止了下來
    就像是天使降臨那般...就像是在油畫中才會出現的誇張
    登高而望遠,居高臨下的感覺真的很奇妙
    不過,我想如果是靠著自己的雙腿爬上這樣的高度,會更有感覺吧!
     
    一年前,也是這樣騎著車跑來跑去,幾乎台北到處都去過了
    留下的也是許多美好、有趣的回憶
    但是最難忘記的,就是大佳河濱公園了
    每半個小時就會噴水的噴水池、微笑之牆、籃球場、足球場...
    看著太陽漸漸往大直橋的另一端落下
    連那一個可愛的小朋友的童言童語我都還記得,撥動了心弦
     
    「當一切靜止,躺在床上,腦子似乎被某種畫面牽引著不斷重複,
    夜裡的心跳聲格格地響亮,迫不及待跑進  夢裡  」-------來自於你-------
     
    再過一天又兩個小時十七分
     
    一週年快樂!
     
    而夢醒了,留下來的是台北美好的回憶.....^_____________^
    November 04

    這幾天...

    看行政法的帶子已經第二堂了,兩次都打了瞌睡
    或許真的是被面授班養大了胃口,沒看到老師本人就比較墮落
    只是,很不喜歡花了時間花了金錢花了心力,去睡覺= =
     
    開始減少復健的次數,一來是真的很忙,二來是覺得快好了還是省點錢
    復健的時候真的很舒服,原本計畫每次復健可以多看一些筆記吸收
    都會因為太舒服然後就睡著了,黃老師說我每次做復健看起來都很累
    其實我也不想這樣,可是人家真的很會睡嘛
    連續兩天阿曼達都看到我唸書打瞌睡,然後就會邀我吃水果,為我加油打氣
    看來又到了調整讀書方法,然後再繼續努力的時候了
     
    把拔今天動了眼睛的手術,因為黃斑部水腫,打了一針沒有健保給付的AVASTIN
    馬麻說把拔動完手術出來時,身體縮在一起像是被受到驚嚇的孩子
    晚上看完帶子跟馬麻去看他,眉頭都皺在一起,然後說腳不舒服
    糖尿病的病患血糖若沒有控制好,神經末梢會產生病變
    用手沾著紅藥膏在他的腳底板來回按壓,希望可以讓他好受一點
    明天又要抽血檢查,所以晚上帶去的湯不能喝,還好稍早醫院有提供點心吃
    只是血糖還是蠻高的,情緒也不是很穩定,馬麻最辛苦,又要上班、又要上課
    有時候晚上還會留在醫院陪他、哄他.....不然就是一早就趕去醫院讓他安心
    真希望把拔可以控制好血壓、血糖,不用再待在醫院裡了...>"<
    November 03

    我要定下心來唸書!!

    最近腦袋裡思考的不再是書本裡的內容...
    這樣很不好!也很不對!
    如果不能夠靜下心來唸書怎麼可能會考上榜首呢
    去想想在自修教室裡那些用功的同學
    再想想自己想用手機打給朋友聊天的慾望
    再想想自己看書看到打瞌睡的樣子
    心無雜念才能夠專心吧!
    好好反省阿妳!葉庭瑜!
    我希望在明年的榜單上看到妳的名字!